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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政策 | 最高奖励1000万元!重庆市九龙坡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发布

来源:氢能源与燃料电池发布时间:2023-04-03字体大小:

       3月1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九龙坡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其中指出对首次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每个车型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智能化等级达到L3级以上的,每个车型追加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原文如下:

       重庆市九龙坡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双碳”战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九龙坡区直管区范围内(不包括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直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产业培育第三条 建设国内领先的氢能产业集聚区和特色产业集群,围绕制氢、运氢、储氢、加氢以及氢燃料电池全产业链,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生产企业,对重大氢能产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第三章 投资鼓励第四条九龙坡区氢能企业购置区属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五条 九龙坡区氢能企业实施氢能配套产品技术改造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且改造周期不超过24个月的,按照设备投入的1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优先申报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获得上级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不足项目设备投入15%的,差额部分由区级资金给予补足,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创新奖励第六条获得国家级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氢能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对牵头单位(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认定氢能相关产业市级示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对牵头单位(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氢能相关产业市级试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对牵头单位(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七条 获得国家级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氢能相关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牵头单位(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氢能相关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牵头单位(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第八条 鼓励区内各类氢能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举办氢能行业交流活动,具有较大影响力且促进区域发展的,经评审,按照上年度活动经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对首次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每个车型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智能化等级达到L3级以上的,每个车型追加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章 购置奖励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待国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推广应用补贴。相关政策另行发布。

       第六章 运营奖励第十一条 对区内企业拥有的在成渝地区范围内年度运营里程超过3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货车、客车给予营运奖励,对轻型中型货车(总质量12吨以下)及中小型客车、重型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及大型客车,每年每车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每年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章 人才奖励第十二条 九龙坡区氢能企业新引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以及省部级确认的相应高层次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并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每人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第十三条 九龙坡区氢能企业新引进博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全日《劳动合同》并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八章 配套措施第十四条 对氢能产业重点科技研发、技术改造、推广示范项目实行“揭榜挂帅”模式给予专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政策另行发布。第十五条 氢燃料电池汽车在九龙坡区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

       第九章 政府采购第十六条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新购置或更换公务用车时优先选用氢燃料电池汽车。

       第十章 附则第十七条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措施的,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可按本措施执行予以补足;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详见申报通知和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申报期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名单。第十八条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九龙坡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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